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巴英仙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或者尚未分割完毕时,其中一名继承人也死亡,这时应当如何继承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库尔勒市民王老太和老伴儿(已去世)育有3名子女,分别为赵女、赵大、赵二。赵女与丈夫张某共同育有一女青青。
2016年,赵女因病不幸离世,没有留下遗嘱。赵女过世后一家人沉浸于悲痛之中,没有提及遗产分割事宜。
2021年,张某发现妻子赵女在银行定期存款2万元一直没有取出,另外考虑青青就学问题,他想卖掉原夫妻共有的房屋。
其间,王老太因病去世,但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王老太应当继承的赵女遗产便转给其继承人赵大、赵二和代位继承人青青。
今年10月,张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女儿青青、赵大、赵二列为共同被告,希望由其依法继承夫妻共有房屋及赵女的银行存款。
释法: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中,因赵女的父亲早于赵女去世,赵女去世后房屋50%的份额为其遗产,其丈夫张某、独女青青、母亲王老太均为合法继承人。
王老太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赵大、赵二作为继承人,外孙女青青作为代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其遗产。且其遗产范围包括王老太应从赵女处继承的房屋份额。
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官本着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的目的,按照调解优先的工作方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
经过法官悉心引导,入情入理答疑解惑,最终赵大、赵二表示:这套房屋是姐姐一家三口的情感见证,现在姐姐不在了,姐夫独自带着外甥女青青生活不容易,二人同意放弃房屋及银行存款的遗产份额,且不要求支付补偿金,案涉房屋及存款均归张某继承。至此,该案顺利办结。
法官提醒:
家人应当尽早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时间越久,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可能性越高,如若产生家庭纠纷,原告诉讼时需要收集提交的证明材料也越多,不利于处理矛盾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