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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男子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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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秀 热孜艳·吾拉木  发布时间:2023-10-16 11:27:33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库尔勒市的刘某与张某于200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来,双方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对拆迁款的分配产生矛盾。

2019年,张某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当庭表示对妻子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合议庭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两人关系越来越差,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23年初,张某再次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首次离婚诉讼后,张某和刘某一直分居,目前双方均同意离婚。因双方的共同财产较多,经张某申请,法院查明,双方共同财产为293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刘某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大部分钱款已被刘某挥霍。

庭审期间,刘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钱款用于共同生活,对钱款的去向也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由此,法院依法认定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行为。

今年6月,该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刘某需要向张某支付160万余元。

刘某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责任编辑:迪丽扎尔·木合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