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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离婚时冲动放弃财产,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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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04 10:31: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卡某与帕某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卡某有家暴倾向,不堪其扰的帕某于今年1月向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起诉。

当时帕某执意要离婚,同意夫妻共有的一套70平方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

两个月后,独自带着小儿子生活的帕某又来到法庭,称放弃的所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官将调解书上的财产重新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调解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负责该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副庭长阿布都沙拉穆·麦麦提认为,虽然帕某签署离婚调解书时,自愿放弃案涉共同财产,但这是帕某当时被卡某家暴心灰意冷时作出的决定。帕某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对帕某有失公允。所以,对帕某要求撤销调解书将共同财产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庭予以支持。

阿布都沙拉穆说,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帕某情况较为特殊,离婚时因难以承受家暴作出妥协和让步。”阿布都沙拉穆说,离婚后带着儿子,帕某的经济和生活能力大幅滑坡,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对帕某撤销原调解书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一旦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郭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