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热某先后七次带领胡某、卡某二人酒后蓄意殴打被害人阿某和艾某,致人轻伤,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以罚金以及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
案件回顾
被告人热某先后多次带领胡某、卡某等人在晚上下班后,以喝酒聊天为由,将被害人阿某和艾某邀至员工宿舍,以被害人没有向自己敬酒就是看不起自己等为理由,小题大做,借着酒劲耍酒疯,发泄个人情绪,对被害人阿某和艾某使用垃圾桶、手链、戒指、腰带、拖鞋等物品进行殴打,并将以上殴打行为拍成视频上传至胡某等人建立的微信群、抖音平台账号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住院,经鉴定阿某和艾某为轻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热某、胡某、卡某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借题发挥辱骂、恐吓、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通过故意挑衅、发泄情绪等动机来获取精神刺激,彰显自己的胆识与能力,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塔县法院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人与人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如发矛盾纠纷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打架一时爽,打完悔断肠!被告人一方既要赔钱又要承担刑罚,悔不当初,而被害人一方也要忍受身体的伤痛,得不偿失。人生在世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