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税清
今年6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受案后,法院发现,本案原告杨某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在医院进行长期治疗。因常年照顾杨某,原告配偶没有固定工作,且原告家中两个子女上学,经济十分困难。
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后,为当事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引导当事人准备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相关申请资料。
随后,法院结合原告递交的贫困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了案件受理费的减免手续。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阿提坎·阿布都日依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院依法强化司法救助力度,落实诉讼费用减、免、缓政策,为确有困难的企业及群众依法减、免、缓诉讼费,减轻诉讼负担,助力群众依法维权,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值得提醒的是,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相关链接:
免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