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王勇
被保险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17年,王某作为投保人,为丈夫李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为5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即65万元。
同时,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免责事由: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
合同对第一条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每年按期缴纳保费。
2021年3月,李某驾驶私家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限行的规定,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同年7月,王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第一条为由拒绝理赔。
王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
法院调查了解到,王某以签订电子投保确认单的形式,购买了保险。在购买该份保险时,王某还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其他另外几份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电子投保确认单之前,公司业务员对保险合同条款已经向投保人王某解释、介绍,得到投保人对条款认可后签订投保单。
但法院发现,涉案电子投保确认单中,并未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只是以文本的形式说明了:“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内容,该说明内容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提示、说明。
20天后,保险公司才将载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送达给投保人王某。尽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字体加粗、加黑,但无投保时王某的签字。
法院认为,该电子投保确认单中,无法解读出保险人确实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而该投保单是投保人王某和被保险人唯一签字材料。
保险公司给王某送达的保险条款字体虽然加黑,但没有加粗、加大,与一般条款无明显差别,不足以尽到对免责事由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话回访录音显示,回访时,保险业务员对投保人王某问道:“那保险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请问都知道了吗?”
投保人王某回答:“知道了”。
但是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险种不同的保险,回访电话中,没有明确投保人是否知晓涉案保险的免责条款。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本案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属于概括性、笼统性的条款,而非关于免责事由的具体、明确规定。高度的概括性、不确定性的免责条款,不能达到指向明确、具体的要求,也使投保人难以准确预测获赔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无效,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65万元保险金。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