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姐向驾校教练交了3400元学车培训费,却不能在驾校练车,王大姐在无奈之下,一直诉状将驾校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做出判决,驾校将3400元培训费返还给王大姐。
2017年年初,王大姐想学车,经同事介绍认识库尔勒某驾校的李教练,在李教练的游说催促下,王大姐将培训费34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该李教练,并在李教练的带领下到驾校办理学员的信息录入,驾校也给王大姐发放了学员牌。本以为能顺利学车,但在今年6月份,王大姐去驾校练车的时候,却被告知虽然驾校有王大姐的学员信息,但以王大姐未缴纳培训费为由,拒绝王大姐练车。王大姐赶紧跟李教练联系,李教练却不知所踪,驾校也称李教练早已不在驾校工作。王大姐认为李教练是驾校的员工,其收取学费的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因驾校一直未给其解决此事, 于是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驾校退还培训费3400元。
开庭时,驾校却认为,驾校作为培训机构有严格的收费制度,李教练私自收取原告培训费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驾校与王大姐之间不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故驾校不应当承担退还学费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姐经人介绍认识驾校李教练,在李教练的带领下在驾校办理了学员证,并在李教练的催促下支付了培训费3400元。王大姐在李教练处报名并支付培训费是基于对驾校的信赖,李教练带领原告在驾校办理学员证时,驾校也未提示原告不得由教练代为报名,李教练作为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及带领原告在驾校办理学员证的行为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教练有权代为报名,原告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后来李教练离开驾校,未将之前在驾校的工作进行合理交接并办理正规离职手续,对此情况驾校也未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对其招收的学员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直至原告向驾校提出练车请求时,王大姐才得知教练离开驾校并且没有将原告的培训费转交给驾校的事实。现实中,各驾校都存在教练代招学员的情况,驾校学员普遍缺乏向正规财务部门交纳学费并索要发票的意识,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教练带领原告报名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原告与驾校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驾校作为责任主体对原驾校教练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驾校辩解的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驾校直到王大姐起诉时也未积极妥善处理培训事宜,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驾校因管理不善致使王大姐蒙受培训费损失3400元,理应由驾校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驾校在向原告赔偿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李教练进行追偿。故法院作出判决,驾校向王大姐退还培训费34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驾校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学员在学车报名时,一定要去正规驾校报名点,看清培训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缴费时要索要票据,并保留好各种收据,一旦出现纠纷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驾校也应当加强对教练的管理,树立规章制度,杜绝教练私自收费、乱收费等各种现象,对报名学员尽到提示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