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可向法院提起撤诉,待证据充足后重新提起诉讼。库尔勒的王大姐电动车丢失,打官司时,因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
近日,库尔勒铁路职工王大姐将自己的电动车交给某电动车行修理,经电动车行拆车检查,发现该电动车已无法修复,遂电话通知王大姐尽快将电动车取回,但王大姐因母亲生病脱不开身一直未取回电动车,一拖就是三个月,王大姐去电动车行取车时,电动车却“人间蒸发”了。王大姐认为电动车交给车行修理,车行就应当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电动车行应当对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动车行认为自己已经通知王大姐来领取车辆,并且告知王大姐自己店里没地方放,要将车辆放在店门口,王大姐也表示同意,车辆丢失的责任应该由王大姐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王大姐遂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电动车行赔偿电动车损失2800元。
案件审理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对电动车丢失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原告王大姐却无法当庭提供能够证明电动车价值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对丢失的电动车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院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电动车损失2800元,就应当对电动车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大姐无法提供电动车价值的有效发票,主审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在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基础上,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后宣布休庭。庭后,主审法官又及时同原告沟通,向原告说明相关情况后,原告认识到自身举证不足的事实,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电动车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撤诉,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撤诉,但原告的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王大姐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查清案情,原告也无法胜诉,而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王大姐在短期内不可能提供,法院也无法获取,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获取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就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