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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金”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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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刘璐  发布时间:2017-10-25 18:4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主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25万元购买王某的房屋,定金5万元。次日张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没料到王某想涨价,张某拒绝后,王某经常不接电话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个月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前调解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做主签了卖房合同,家里的子女觉得应该涨价,但是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如果自己违约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一方面觉得违约承担不起责任,一方面又觉得不甘心,由于房款未全部付清,就一直拖着不愿履行合同。最终在哈铁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张某主动支付了剩余全部购房款,王某也积极协助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最终张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当您需要签订合同时,看见“定金”二字还需谨慎,它约束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当您试图用“定金”二字约束他人时,也要注意应当签书面合同,用“定金”而非“订金”。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