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董某驾驶汽车在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该路段骑自行车直行的潘某相撞,造成潘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在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董某及董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的两家保险公司拒绝向潘某支付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费用,遂潘某将三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经过庭审得知,董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潘某支付了20171元检查费及医疗费,其认为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法律再由自己承担。而两家保险公司则表示,潘某需要拿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和诊断证明保险公司才能予以赔偿,而潘某受伤后是在私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以两家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究竟能不能以“医疗机构为民营医院”而拒绝赔偿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董某应当赔偿原告潘某的各项损失。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董某的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潘某在受伤后选择的医疗机构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及相关证明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告受伤后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潘某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也未能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计算原告损失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及原告单位出具的潘某病假扣发收入的证明,潘某的实际损失为11万余元,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潘某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