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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死亡 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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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祁云凯 刘丹  发布时间:2017-09-27 21:00:46 打印 字号: | |

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日渐普及,购买保险几乎已经是每个家庭的必要支出。随之而来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的理赔纠纷也会经常出现,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斗殴中不幸身亡,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拒赔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保险金66万余元。

2012年6月,库尔勒市民王某与妻子(薛某)以250万余元的价格在本市购买了一套商铺,购房时付了现款125万余元,剩余的125万元房款夫妇俩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10年。购房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在保险公司对所购商铺购买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该保险包括商铺的还贷责任和商铺的房屋损失两部分。保险期限也为10年,期中还贷责任的保险金额为贷款的125万元,保险方式为夫妻共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某与薛某按月偿还贷款,20146月,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被曾某用刀子捅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刑。事发后,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此次事故出现原因为大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不属于保单约定责任为由,向薛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薛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而被曾某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曾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为,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被曾某用刀子捅伤右腿后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身亡系其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王某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故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其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