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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伪造现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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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祁云凯  发布时间:2017-09-01 21:2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件起源为原告李某驾驶他人的小货车在行驶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张某发生追尾,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来这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只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想获得全额赔偿便将造成事故的车辆转移开并使用另一辆购买了全险的车辆(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来伪造现场。事后,因惧怕受到法律制裁,主动向交警部门自首承认了伪造事故现场的事实。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给张某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在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被告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告因此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原告李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使用其他车辆伪造事故现场,但李某并非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的情形,实际上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是事实并非凭空捏造或伪造,只是李某想以参加过全险的车辆替换只有交强险的事故车辆,从而获得更高额的保险赔偿金。殊不知这样做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有明文规定,对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对保险诈骗类的犯罪惩戒力度是非常大的。如果驾驶人因想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伪造保险事故或者为获得更高额的保险赔偿金而故意伪造事故现场的,最后可能不但没能获取保险金赔偿还会使自己因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主张的保险事故属实并非伪造,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李某伪造事故现场后及时向交警部门自首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未追究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的刑事责任,因此法官在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当庭对李某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醒广大读者朋友,驾车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出现保险事故,一定要理性面对,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只有懂法、守法才能真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