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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意外坠楼法院判保险公司代偿23万余元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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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7-06-18 12:33:47 打印 字号: | |

库尔勒男子孙某因为醉酒,意外从6楼坠落身亡,保险公司以“醉酒导致死亡免责”的条款为由拒赔。不过,近日,经法院判决,认定孙某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孙某为库尔勒一公司的普通员工,2013年年初,孙某在某库尔勒内购买了住房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按照银行的贷款要求,孙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害等事故所致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偿付比例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贷款余额本金。

2016年3月某天晚上,孙某和朋友在外聚会后回家,在自家楼房6楼意外坠楼死亡,经库尔勒市公安局对尸体进行检验,认定孙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死亡。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妻子王某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王某因此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孙某饮酒后高坠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还保险责任。”该条款既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在饮酒过度后从事其他行为而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也可以解释为饮酒过度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显然该条款解释为“饮酒过度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时”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坠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死亡,并非饮酒过度,虽然孙某死亡前饮酒了,但并不能证明孙某的意外高空坠落与饮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孙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3万余元,按照约定的还贷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