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库尔勒某石油公司拖欠运输公司运输款近39万,前期该石油公司在其他公司尚有应收账款,承办法官通过督促第三方履行到期债务已经执行了28万元,但剩余的11万元石油公司一直以“没钱”为由,迟迟未给付。
经承办法官调查,2016年底该石油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2017年1月至4月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洽谈业务为由,频繁乘坐飞机。于是承办法官向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传票,要求其前往法院说明原因。
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传票要求来到法院,仍以公司“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报请院领导立即签发拘留决定书。当宣读拘留决定书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立即还款,现在就借钱,请求法院在收到钱后解除拘留。次日,法院已确认被执行公司全部履行了还款协议后酌情考虑提前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