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汤万庆于1979年5月24日出生,其父母在1980年至1989年间相继病逝,汤万庆成为孤儿。因汤万庆当时只有10岁,需有人对其进行抚养,而当时在原籍的亲属中无人愿意对其抚养,故本案被告赵贞娟(汤万庆的姨母)和麻继武(汤万庆的姨夫)拟将汤万庆接到新疆自行抚养。1990年1月23日,赵贞娟向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派出所申请将汤万庆的户口迁入自己家的户口中。1990年12月8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火车西站派出所批准,汤万庆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赵贞娟、麻继武家的户口中。至此汤万庆与赵贞娟、麻继武一起共同生活直至其病故。期间,赵贞娟、麻继武与汤万庆未办理收养手续。2009年初汤万庆被确诊为患恶性脑瘤,于2017年1月4日死亡。汤万庆生前于1996年在鄯善工务段工作,2004年9月,汤万庆以31203元的价格购得单位福利房一套(即案涉房屋)。2008年12月汤万庆与祁媛媛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7月汤万庆与祁媛媛离婚,后未再婚。离婚时,该房屋归汤万庆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
赵刚贞认为,汤万庆的父母早逝,汤万庆本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汤万庆虽由赵贞娟抚养,但其作为舅舅与姨母(赵贞娟)地位相同,也可以继承汤万庆的遗产。
赵贞娟、麻继武认为,汤万庆自10岁起就与他们一起生活,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有他们二人有权继承汤万庆的遗产。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赵贞娟、麻继武与汤万庆之间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2、原告赵刚贞是否享有继承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刚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赵贞娟、麻继武虽未与汤万庆的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赵贞娟、麻继武开始与汤万庆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0年,能否适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首先涉及到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可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即赵贞娟、麻继武与汤万庆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适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当时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比照适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鉴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收养的规定较为笼统,无法对本案对照适用,所以,本案应适用的“当时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中“收养问题”的规定。该《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照该条规定,赵贞娟、麻继武与汤万庆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赵贞娟、麻继武将汤万庆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新疆)自己家的户口中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长达17年之久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期间,汤万庆在赵贞娟、麻继武的照顾下上学、就业、成家、看病就医,事实上已形成了收养关系。该事实不仅由汤万庆原籍的村委会、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予以证明,而且被告赵贞娟、麻继武所在的火车西站片区管委会对上述事实亦予认可,原告赵刚贞本人对上述事实及赵贞娟、麻继武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由此应当认定汤万庆与赵贞娟、麻继武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鉴于汤万庆与赵贞娟、麻继武之间已形成了收养关系,汤万庆死亡后,赵贞娟、麻继武作为养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汤万庆未立有遗嘱的情形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贞娟、麻继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汤万庆的遗产。该案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