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因在火车上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案件。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熊某民使用姓名为熊某金的身份证购买次日K544次列车西安至安康段火车票,并于2016年10月31日凌晨2点左右持该车票上车。在列车行驶中,熊运民趁15号车厢乘客盈世建睡觉之机,使用剪刀,剪开盈世建外衣口袋,扒窃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0 100元。后熊运民在安康站下车,并于当日7时许将现金10 000元存入其妻子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2016年11月28日,熊某民被抓获,同年12月10日,周某某将人民币10 100元退还失主盈某某。
被告人曾于2012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本案庭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现金10 1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本案被告人熊某民具有多次往返于西安至安康间的乘车记录,且曾因在该路段盗窃被判处刑罚,因系惯犯,但前次处罚并没有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因此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次被告人将以九个月的人身自由去弥补这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