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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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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程菲菲  发布时间:2017-05-24 22:44: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采用托运毒品的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626日,被告人吐某从广州站登乘Z138次列车准备到乌鲁木齐火车南站。于201662713时许,由乌鲁木齐公安处乘警在Z138次列车1322号下铺盘查被告人吐某时,从其钱包中发现涉嫌运输毒品的票号为:0008947的可疑托运单,该托运的货物于201671日到达乌鲁木齐恒通物流中心后,当日乌鲁木齐公安处民警将吐某带至乌鲁木齐恒通物流中心,从其托运的货物女式包中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裹的金体状可疑物一包(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84克)。毒品现被保存于乌鲁木齐公安处。

本案庭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净重184克)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

     多数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都抱有巨大的侥幸心理,企图以这种最快捷的方式获得最大的利润。他们不断寻求法律和缉毒关注较少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殊不知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作案手段千变万化也抵不过大数据下的天网恢恢。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