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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色力麦运输毒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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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刘启晖  发布时间:2017-04-30 12:47: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色力麦,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东乡族,身份证号:622924198404171046,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田家村白崖6号。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刑事拘留,2017年118日被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色力麦于201612231306分许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兰州火车站乘坐T205次列车,于次日620分许到达新疆吐鲁番火车站,在出站时被执勤民警从其手提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查获用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101.87克。被告人马色力麦系非吸毒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色力麦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色力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携带运输,数量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色力麦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色力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5日起至20311224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1.87克,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毒品犯罪在我国愈加猖獗,虽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依然屡禁不止,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式非常严峻。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不惜以身试法将毒品藏匿于身上作为运输工具而替贩卖者运送毒品。本案被告人马色力麦非法携带毒品数量大而予以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虽其供认是为了自己吸食所用,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武汉会议纪要》减去合理吸食量后,其运输的毒品也达到了数量大,何况在尿检中检测其并非吸毒人员。据此,本案遵循毒品犯罪指导的思想和审判指导,严格、准确按照量刑规范化量刑,贯彻宽严相济原则,较好的发挥了法院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