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宋某于2015年5月5日在A保险公司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商业险的保单载明:1、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7日0时起至2016年5月6日24时止;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已使用年限为6年;3、新车购置价为260 000元;4、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60 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 000元;5、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A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对赔偿处理部分约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015年9月17日,被保险车辆在乌鲁木齐市东大梁东街行驶时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A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将事故车辆拖运至某宝马4S店。A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损坏严重,修理费用已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依据合同约定愿一次性赔偿139 880元。宋某则认为,投保时A保险公司已认可该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60 000元,该保险金额就是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与该车原始的新车购置价比,已为折旧后的价值。事故发生在2015年9月17日,A保险公司应当从投保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计算折旧金额后给予赔付。且4S店确认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59 959.27元,A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数额139 880元明显低于车辆实际价值。因双方协商无果,宋某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60 000元及第三者财产损失7 350元。
本院二审经审理认定,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的260000元保险额即为该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使用4个月,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损失应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以合同约定的折旧率折旧4个月后计算,即采纳了宋某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本案车辆损失险的赔付依据。
分析建议:车辆损失险通常为不定值保险,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确定其实际价值和损失的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在车辆损失险保险纠纷中,如何估算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按照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应在保险金额幅度内,以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为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260000元,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条款》约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上述三张方式中选择其一确定。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关系密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价值。因此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首先要对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以便确定保险金额。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制式保险单中关于被保险车辆的价值均在标有新车购置价一栏中进行填写,不论新车还是旧车,。如果是首次购买的新车,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对于已使用一年以上的车辆在投保时仍在新车购置价栏中填写车辆价值则容易产生纠纷。主要的问题在于,双方在保险单新车购置价一栏中载明的金额,实际是对投保车辆实际价值的估算,同时也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对于新购置的车辆而言,新车购置价含义清晰无歧义;而对于旧车,仍用新车购置价则语义含混。如不标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对于理赔则极易产生争议。在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这种争议尚不明显,但当发生车辆全损时,双方基于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要依赖于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评估计算,因此对于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的争议就随之而来。
由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无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的保险条款通常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况的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因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慎重而严谨。由于车辆损失险的险种特点决定其为不定值保险,在合同签订时不确定保险价值,为了便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确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建议在车辆损失险保险单中应当明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尽量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理赔的过程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