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崔月某为自己所经营的新A×××号出租车在人保财险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司机、乘客)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险金额为10 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8日0时起至2016年4月7日24时止。
2015年8月10日13时许,崔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河北西路蝶王针织厂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新×××号长安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赵某、黄某受伤。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某赔偿黄卓医疗费、误工费4 000元,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16 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予以拒赔。崔某为此被告赔偿其垫付的上述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而言,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崔某驾驶的是营运出租车,赵某和黄某乘坐该车时与崔某建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乘客赵某和黄某乘坐该车受到伤害,应向赵某、黄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崔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人保财险乌市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判决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建议】: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向受伤人员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在责任保险合同中,即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依据合同责任或者工伤责任赔偿受伤人员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人提出的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与责任保险风险保障目的也是不符的。本案中崔某虽在事故中无责,但因其驾驶的出租车,和乘客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承运人有保障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且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即使崔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依据合同关系其构成违约,崔某按合同责任应赔偿受伤乘客的损失,该赔偿责任也属于其依法承担的责任,因此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