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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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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7-03-31 21:07:1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5年91日,原告A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新M7xxx号大客车运行至国道218线724公里+721米处时,与蔡某驾驶的新M4xxx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新M7xxx车上驾驶员张某、乘客范某、高某、冯某、熊某死亡。事故发生后, a公司在交警大队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向五名死者的亲属支付赔偿款2074108.84元。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仅赔偿了687410.46元。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保险金1386698.38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蔡某在该事故责任划分中为主次责任,对张某应承担的次要责任按40%进行了赔付,另外60%认为应由A公司向蔡某主张。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扣除不合理赔偿项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保险金1327639.54元。

    【分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A公司向受害人的赔偿均无异议,但认为A公司应先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主张,对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保险人赔付范围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次事故四名乘客死亡原因是原告车辆与他车发生碰撞,原告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四名乘客的全部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关于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保险人赔付范围。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期条款第二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司机张某值乘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没有为司机购买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原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应是乘客(包含司机)的全部损失,而不是部分损失。被告主张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向肇事责任人另行追偿。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