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智高,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身份证号:513423197911070036,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盐井镇金州路63号5栋33号。1998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4月19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哈铁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高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智高于2016年8月25日3时26分许,携带一瓶美沙酮,从四川西昌乘坐K1502次列车前往新疆吐鲁番,于2016年8月27日9时13分许到达吐鲁番火车站,在出站时,被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一瓶用农夫山泉牌饮料瓶装的美沙酮溶液,净重308.79克,并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物证照片、判决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称量证明、被告人马智高供述、证人证言、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智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美沙酮而非法携带运输,数量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智高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智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获的毒品美沙酮308.79克予以没收。
[评析]
本案被告人马智高是美沙酮戒毒治疗者,但是未经治疗中心允许私自收集美沙酮,带上火车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其携带的美沙酮净重308.79克达到了运输毒品罪的定罪标准,被告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本案中,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及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马智高运输毒品美沙酮308.79克,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0克以上的较大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人马智高有犯罪前科;同时考虑被告人马智高运输毒品的行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毒品也没有流向社会,也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马智高当庭认罪表现良好,需要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共创和谐社会,本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