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承包某铁路专用线S2标项目后,其又与万振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后,欠付王某、辛某劳务费2万元,万振公司负责人昂某向王某、辛某出具了欠条。后王某、辛某将昂某、万振公司、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在审理过程中,因昂某、万振公司未到庭,王某、辛某撤回了对昂某和万振公司的起诉,经过法庭主持调解,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因其与万振公司的账目尚未结清,故愿意替万振公司向王某、辛某支付劳务费2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在签收调解书后,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调解书履行大约一周后,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调解书的申诉申请,请求撤销该份调解书。
裁判结果
经过审查,本案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书申诉的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则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是万振公司欠付劳务费,但因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与万振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其与万振公司的账尚未结清之前,在诉讼中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自愿为万振公司承担该笔劳务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进行调解时也对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参与调解的代理人进行了充分释明和询问,确认其是自愿承担该笔劳务费,并告知其与万振公司结算时可以将该笔费用予以核减,该案调解完毕后某建筑公司七分公司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其事后反悔,要求撤销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提醒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时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认清调解后所将承担的义务,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不要调解后又以不了解情况等理由反悔,这种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对调解书提出申诉通常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