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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 切记留存传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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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高倩  发布时间:2016-12-16 11:40: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5年某货运公司承运了某棉业公司的货物,后因货物损毁某棉业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某棉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以传真形式与某货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依照该合同约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某货运公司称其从未与某棉业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过《货物运输合同》,也未对管辖做过任何约定,故,提出管辖异议。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某棉业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的传真复印件,认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了某货运公司的管辖异议。某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

【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双方签订过该份《货物运输合同》,如能认定该份合同,就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若不能认定该份合同,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但由于某棉业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是传真复印件,其证明力受限,对其审查和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某棉业公司提供了公司两位员工的证言及在相似情况下与其他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此外再无其他证据。某棉业公司不能提供其与某货运公司传真往来记录,且该份合同仅记载某棉业公司的传真号码,并未对某货运公司的传真号码在合同中予以确认。综合某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能证明其与某货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过该份《货物运输合同》,本院对某棉业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不作认定,对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效力亦不予认定,本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故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法官提示】

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传真记录是佐证合同签订事实的关键证据,因此,一定要保管好传真往来记录,切勿小看这小小行为。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