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铁路水泥防护栏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3 名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刑,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其他两名同样被判处了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阿某某,木某某,买某某三人在南疆线,新干沟大桥下原中铁二局吐库二线第二项目部预制厂内,三次盗窃该项目部防护备用的3柱水泥防护栏杆89片,4柱水泥防护栏杆30片,共119片,每次盗窃后,将水泥防护栏杆装在买某某的汽车运至阿某某家中存放,共盗窃价值12200元,被盗窃物品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3名被告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他两名被告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被盗窃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没有造成损失且3名被告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故分别对他们做出的法定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