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子女抚养费承担约定有效 经济能力降低抚养费可调
分享到: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6-10-31 19:52:49 打印 字号: | |

赵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小赵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赵独立生活为止。此后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赵某经济能力下降,无法承担该抚养费,不再按约履行,王某遂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分担的约定,只要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经调查发现赵某经济能力确实有所降低,去除个人生活费用后难以负担3000元抚养费,因此赵某要求降低部分抚养费较为合理。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王某同意适当降低抚养费,每月支付2200元。

可见,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合理约定应当认为有效,但该协议只是父母双方离婚后关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并不能排除父母一方因经济能力下降而无法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未成年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