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被告人赵国峰犯行贿罪
分享到: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刘启晖  发布时间:2016-10-23 20:49: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公诉机关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峰,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身份证号:41102419750612161X,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飞龙42门302号。2016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将被告人赵国峰涉嫌行贿案件线索交办至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2016728日经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19日经我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哈铁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峰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阿依夏木古丽·阿不都热依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06月某日,被告人赵国峰与乌鲁木齐机务段哈密检修车间主任李春茂(已判刑)全家在哈密禾禾酒店吃完饭回家的路上,赵国峰以李春茂儿子考大学为名,送给李春茂人民币10 000元现金;220115月某日,被告人赵国峰来哈密维修变速箱异音,为了避免返厂维修,找到当时负责维修业务的车间主任李春茂解决此事。事后,为了表示感谢,在哈密禾禾酒店送给李春茂人民币10 000元现金;320125月某日,被告人赵国峰为了让李春茂给自己多揽维修机车配件的业务,在哈密“盛添抓饭王”与李春茂吃完饭回哈密禾禾酒店的路上,赵国峰送给李春茂人民币10 000元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乌鲁木齐机务段哈密检修车间主任岗位说明书,乌鲁木齐机务段出具的李春茂任职情况说明书及岗位职责、转账凭证、发票、报销单、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证人李春茂(已决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峰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0 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的行贿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国峰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行贿罪的启刑数额提高至三万元以上,在本案中,被告人赵国峰刚刚达到30 000元,而且被告人赵国峰有自首情节。本着以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特作出以上判决内容。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