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在上诉状中出言侮辱、诽谤法官,当事人李某、刘某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予以训诫,2016年8月23日,二人重新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对上诉状内容进行了更正。
李某、刘某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原告,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部分诉讼请求,李某、刘某不服,于2016年8月1日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诉状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承办法官进行人格侮辱及无端诽谤。在多次和刘某、李某沟通后,二人均拒绝修改上诉状,于是法院向二人送达《当事人文明诉讼告知书》,告知二人应当正当使用自己的上诉权利,对上诉状中使用侮辱、诽谤语言重伤、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予以训诫,告知其如仍不修改上诉状法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罚款、拘留等决定,并向二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二人承认使用了不妥当的语言,表示不应当因赌气产生不理智的行为,并于当日对上诉状进行了修改。基于二当事人均是退休职工,年级较大,及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改正,法院依法对其训诫后,未做出罚款、拘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但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当使用自己的上诉权利,禁止在上诉状中恶意诽谤、中伤法官,如对审判人员司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及建议,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提交相关证据,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