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协商还款事项,申请执行人来自于乌鲁木齐,而被执行人来自于库车,双方均于中午12点到达法院,直到中午下班时间,双方仍未就还款数额达成和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库尔勒本地,不论是交通还是住宿都将提高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执行干警并未要求双方当事人下午再来,而是坚持就案件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还款建议,最终14点50分左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保证被执行人立即还款,执行干警又带双方当事人来到银行,监督被执行人取钱并交给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内容得以顺利执行。15点30分,执行干警才回到法院,此时距离上班时间仅剩30分钟,来不及回家吃饭休息,案件办结但案卷材料还未整理,执行干警又忙了起来。
办理该案件的执行干警坦言道,因为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都不好,而且从外地赶到这里,如果不能在下午之前把事情办完,可能都会产生住宿的费用,无形中提高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就要从这些小事上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司法为民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