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5月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王某向库尔勒铁路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库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该判决书也分别送达王某与刘某。王某于2016年6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法官通知王某与刘某到法院对二人的离婚诉讼做庭前调解工作,原被告在冷静之后均对法官的耐心劝解表达了谢意,但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并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法官最终制作调解书,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
上述案例的情形实践中常有遇到,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二次起诉,这六个月的来源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此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需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目的也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和机会,让双方在六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