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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2万却写成20万,险成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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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6-09-28 12:30:32 打印 字号: | |

借据,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钱纠纷的最有力证据,可是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拿着一张20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书,证明被告赖某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只偿还了12万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赖某向其偿还剩余的8万元欠款。赖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自己借到的钱完全不是欠条上的数额,双方各说各有理,争执不下。

庭审中,李某当庭出示了借条及借款期限,借条中载明,赖某向其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了赖某的还款记录,赖某分5次向其偿还了12万元。经质证,赖某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表明欠条及借款协议确实是自己所写,但当时原告是要入伙自己正在经营的项目,实际只向自己借款12万元,剩余的8万元原被告是以分红的形式写入借款协议的,后来赖某的项目遇到阻力,李某后悔,表示要撤资,赖某也同意将钱还给李某,并已经将12万元还给原告。赖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借款金额实为12万元。李某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给赖某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故法院认定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金额实为12万元,而并非原告主张的20万元。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一些案件当事人为掩盖高额利息,借钱写借条时将利息写入本金中,导致借条上的数额与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不一致,造成了纠纷,法院虽不支持民间借贷之间有高利贷的行为,但依然支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范围的利息,法官建议大家在借钱时,如果约定利息,便将约定的利息在借条中写清楚,不要将利息等收益直接写到本金中,以造成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