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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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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程菲菲  发布时间:2016-09-25 21:46:5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89日,乌鲁木齐铁路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因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被告人孙某为获得5000元的好处费,于2014723日,携带毒品乘坐K166次列车从四川普雄上车,到宝鸡后转乘K2629次列车,到吐鲁番转乘K679次列车前往石河子。因其在火车上睡过站,72814时许在奎屯火车站出站口,奎屯铁路公安处民警开展查缉工作时,当场从孙某裆部搜查出毒品海洛因2大包分别净重58.01克、11.65克,从其随身携带的绿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1.37克。

被告人孙某当庭提出“不明知携带的是毒品海洛因”的辩解意见,因孙某采用极其隐匿的手段将物品藏匿于裆部从四川普雄携带至新疆石河子即可获得 5 000元报酬,其行为系采用隐蔽手段运输物品以期获得不等值高额报酬的行为,该行为明显违背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常识,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孙某运输毒品合计净重71.03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系文盲,受金钱的诱惑为他人运输毒品,为获得5000元的好处费铤而走险,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为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除了加大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还应从自身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潜在的犯罪分子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加强对自我的管束。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