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无息贷款购车,银行却擅自划扣贷款手续费,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银行返还手续费及滞纳金,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2012年8月,杨某在某银行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价值91.5万元的奥迪Q7汽车,并办理了信用卡零手续费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杨某按规定填写了某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该表载明:杨某向某银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信用卡,首付金额31.5万元,申请分期金额60万元,分期期数36期,持卡人手续费金额0元。杨某、某汽车公司经销人员及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均在该申请表上签字。2012年9月18日,杨某向汽车公司如约支付了31.5万元的购车首付款,余款以POS机刷卡(透支)方式支付。时至2015年12月8日,某银行从杨某处扣划了归还贷款本金60万元、手续费3.6万元以及滞纳金和其他费用3691.67元。双方遂产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3.6万元手续费并赔偿其损失。
本案因杨某与某银行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因此确定该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主要内容系本案审理关键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规定,本案中,某银行向杨某介绍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杨某填写“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的行为是要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能够在POS机刷卡透支的前提条件是某银行已先行同意给其借款,故银行承诺时间应早于杨某刷卡透支的时间,也即杨某刷卡透支并在《POS签购单》上签字前银行已经作出承诺,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其次,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某银行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虽然是要约邀请的内容,但由于银行已向杨某发放了借款,故该条款也就转化为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收取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无合同依据,杨某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提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约遵守。同时,也提示广大群众,如生活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论对方身份,要勇于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