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6月底,原告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块名为“关公”的玉器艺术品交由被告新疆某速运有限公司托运至北京,并为该玉器保价1万元。但被告在托运过程中将该玉器“关公”的胡子损坏,导致该玉器没有任何观赏价值,被收件人拒签退回。因原、被告双方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案原告支付运费及保价费,将所有的玉器交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无损地送交原告。被告在快递过程中致原告货物破损,应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
我们在签订快递运输合同时,尤其是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要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要写明货物实际价值或者货物的名称、型号等,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相反快递公司应就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对寄件人做出特别提示,并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