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中远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皖L07672号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80000元。保单特别约定记载: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
2013年8月24日,李某驾驶该皖L07672(皖F483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马某驾驶的新M30654(新M450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皖L07672(皖F4835挂)号车辆驾驶员李某死亡,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疲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中远运输公司因与人寿财险宿州支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80000元及施救费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宿州中远运输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受损的皖L07672号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车辆损失为189825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因被保险车辆系不足额投保,故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本院确认不足额投保比率为69.23%(180000元/260000元)。本案中,保险公司应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189825元,按69.2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131415.85元。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的基础上,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驾驶员李某疲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承担的131415.85元赔偿责任上再扣除5%的免赔率即6570.79元。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中远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4845.06元。关于中远运输公司所主张的车辆施救费4000元,因该费用属于中远运输公司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提示广大车主务必文明行车,切勿疲劳驾驶、违规超载。在驾驶中一个小小的失误、疏忽都可能酿成大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者丧失宝贵生命。另外,法官提示车主购买保险须谨慎,了解保险险种,认清何谓“不足额投保”及其法律后果,综合权衡利弊,以求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