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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品发生火灾,原因不明,双方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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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段新瑞  发布时间:2016-06-24 19:24:20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托运人因此要求承运人按货物实际价值全额赔偿其损失,但未获法院全部支持,仅因火灾原因不明,而托运货物中又有易燃易爆危险品。

2014年10月8日,方正货运部与玉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玉某适用自己的车辆将方正货运部《承运清单》所列含卡宾漆在内的72项货物安全运送至喀什,并交付收货人。玉某当面点清货物件数,并在清单下方签字确认。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货损均由玉某负责按货物实价赔偿。后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车辆及车上货物全部被烧毁。方正货运部诉至法院,要求玉某按货物实际价值147万余元赔偿其损失。玉某辩称火灾由卡宾漆自燃引发,卡宾漆属易燃易爆品,方正货运部没有提供装运危险货物的书面资料,且将一般货物与危险货物混装,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玉某在货车起火后未报火警,而是通过拨打110由附近派出所民警出警救援灭火,出警单位出具《证明》称着火原因不明。事发后,玉某及方正货运部均未委托相关机构就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或鉴定,火灾原因不明。还查明,《承运清单》上所列货物均系他人交付方正货运部、委托其托运的货物,方正货运部非实际货主。

法院认为,双方应按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运人玉某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货物中的卡宾漆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故不能排除其在长途运输中发生自燃的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方正货运部在托运危险品卡宾漆时应将其妥善包装,并将其性质、防范措施等必要情况明确告知玉某,但方正货运部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而玉某在清点货物进行时即已明知货物中有卡宾漆,作为一名已从事货物运输16年之久的承运人,其应具备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经验,其有权拒绝运输或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但其未采取上述行为,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过错。由于造成货损的火灾原因不明,又不能排除双方过错行为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应由双方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无法区分双方过错大小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方正货物部非实际货主,其因合同所受损失应为其向实际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截止诉讼时,方正货运部向部分货主赔付共计72万余元,故其可就该部分损失要求玉某予以赔偿,剩余未赔偿部分其可在实际赔偿向玉某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令玉某赔偿方正货运部36万余元(即72万余元的50%),驳回了方正货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运输中如发生货损事故时,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事故原因,以减小自身的损失。但最有效方法是从源头上止损失,当事人在交易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路货物运输行业存在很多行业规范及安全要求,例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装载及运输等特殊要求,当事人应自觉遵守,防范风险。事前预防总比事后补救来的经济!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