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嘉骏等九人分别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乌鲁木齐、库尔勒各邮政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商业银行骗领银行卡1-6张不等;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坤南在广东省佛山市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嘉骏等九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被告人王坤南购买骗领的银行卡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根据庭审中查明的量刑事实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刑罚。
【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定,在信用卡发放、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在: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2、非法持有他人数量大的信用卡;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与诈骗犯罪密切关联,尤其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得逞提供了条件,也为侦破电信诈骗案件,查获资金流向设置了重重障碍。同时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国际犯罪集团在我国与资信状况不良者串通,骗领信用卡后再予以转买,并使用大量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该行为严重损失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因次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无疑有助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