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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原因无法确定,可导致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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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张锦  发布时间:2016-06-07 17:28:5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某知名男星驾驶百万豪车在北京朝阳区撞上桥墩后擅自离开一事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公众在唏嘘之余,也有不少网友在网络留言关心该男星所驾百万豪车是否购买保险及保险能否理赔。近日,乌铁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也有擅自离开现场的情节,或许能为网友和广大车主提供借鉴。
    2015年1月19日凌晨,拜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与路政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拜某擅自离开现场,后由其朋友赶至现场向交警报案。拜某随后于20日上午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保险公司未进行现场勘查。2015年2月5日,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指出“经调查,拜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的原因至今无法查明,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拜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71972.1元,因事故产生救援费260元,交通费300元。拜某针对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拜某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拜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未能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询问,且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人报案,致使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明。拜某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其存在受伤需被抢救必须离开现场或存在因交通或通讯不便等客观上不能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故拜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拜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拜某的诉讼请求。
    拜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拜某没有证据显示其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到现场后,肇事司机拜某无故离开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虽然事后拜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但已不具备查明事故原因的条件。导致本次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系因拜某无故离开事故现场,故应由其承担事故原因不明的相应法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拜某上诉,维持原判。
    乌铁中院法官在此提示广大车主,明星弃车离开虽帅,但万万学不得,务必文明驾驶。如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报险。在面对突发交通事故时,正确积极的处理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责任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