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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比机么黑扎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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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石新东  发布时间:2016-06-06 15:50:25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比机么黑扎,女,19697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波日村528号。201512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6127日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翻译人王磊,新疆预备役师士官。

4、审级:一审

【案情】

被告人比机么黑扎于20151218日在攀枝花火车站站内厕所将两包毒品海洛因吞入体内,并乘坐当日由攀枝花开往乌鲁木齐的K1502次列车,欲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该毒品运输至乌鲁木齐以期获得2 000元好处费。同年1221日,被告人比机么黑扎乘坐K1502次列车到达乌鲁木齐南站,在其出站时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公安机关通过人体识别仪查获其体内藏匿两包固体可疑物。经鉴定该两包固体可疑物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计净重45.2克。现毒品保存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

【裁判理由】

被告人比机么黑扎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且运输数量较大(合计净重45.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比机么黑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对此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比机么黑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十二年的量刑建议,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比机么黑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二、被告人比机么黑扎运输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说法】

运输毒品,是指以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自然人犯罪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形式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予以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比机么黑扎将45.2克毒品海洛因吞入体内,以人体藏毒的方式乘坐火车将毒品从攀枝花运输至乌鲁木齐,在出站口被执勤民警抓获。根据被告人比机么黑扎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系年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且其明知吞入体内的物品为毒品海洛因,并将该毒品运送至乌鲁木齐,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比机么黑扎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称量其运输毒品45.2克,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以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加,毒品滥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随着吸毒人员的增加,毒品类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加,犯罪手段也日趋多元化,以运输毒品类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检查及法律的制裁,将毒品藏匿在身体空腔内,从而进行走私、运输和贩毒的犯罪活动。毒贩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采用小批量多来回的“短,频,快”形式进行运输毒品,因此体内藏毒这种运输形式又被形象的称之为“蚂蚁搬家”。根据每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多是“瘾君子”且家境贫寒,迫于对毒品的需求,以及贪欲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为真正遏制毒品类犯罪的高发,我们不仅需要提升执法力度,同时还需要从源头去加强禁毒宣传。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