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只顾着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却在保证期间内怠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请求。
2012年4月,李某在库尔勒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期限到后,银行一直向李某主张债权,但李某迟迟不还款,故今年年初,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贷款20万元,王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银行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