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同事之间的借款,基于朋友情谊一般都不好意思约定借款利息,更不会约定逾期不还给多少利息,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到期拒不还款,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因为之前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在诉讼中是否可以主张呢?
2014年4月,杨某因为资金周转问向朋友梁某借款10万元,并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在2015年4月还款,但到期后,梁某多次催要,杨某归还15000元后迟迟不归还剩余借款,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归还剩余欠款85000元,并主张支付逾期一年的利息6785元。 债务人杨某表示可以支付借款85000元,但认为不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梁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杨某应依法偿还欠款85000元,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梁某主张赔偿一年逾期利息损失6785元,已超过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梁某要求杨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杨某向梁某偿还8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51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