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欠下4万元借款,哥哥作出承诺帮弟弟偿还,并亲手给债权人写了欠条,但一直迟迟不还钱,债权人将哥哥诉至法院。日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4万元债务由哥哥偿还。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11月,杨甲向其借4万元用于买车,并出具借条,后杨甲的哥哥杨乙联系到张某,称是要帮弟弟还钱,见面后杨乙将杨甲写的借条撕碎,称弟弟的债务由其代为偿还,并重新给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5年11底前还清4万元,但还款日期到后,杨乙却迟迟不见踪影,依然未履行还钱的义务,故张某将哥哥杨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乙归还欠款4万元。
开庭审理时,张某向法庭出具了杨乙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乙向张某出具4万元借条,是自愿帮弟弟杨甲还钱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接受借条,表示同意由杨乙替实际借款人杨甲承担还款义务,双方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中债务的转移。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哥哥杨乙偿还张某4万元。
法官说法: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