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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抗拒法院执行—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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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史泉红  发布时间:2016-05-01 17:27:2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26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江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处于司法拘留15日。事实告诉我们,公民应知法守法,尊重法院的裁判,切莫不把法律当回事。

关于新疆某公司与江某、江某某、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哈院于20155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明确位于哈密市迎宾路某汽车修理厂院落一座,归原告公司使用,被告于判决生效起15日内搬离此处;被告应支付占用房屋、院落费用等80050元。判决后,三被告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8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910日,原告公司向哈院申请执行,哈院立案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江某名下存款80050元予以冻结。随后执行局人员多次前往该处做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但江某与修理厂实际经营人江某某、潘某某拒绝搬离,并且提出不给100120万元补偿款就坚决不离开所占场地。并且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并纠集多人,扬言法院有本事来强制执行试试,我们就躺在墙下,拆迁从我们身上过等威胁话语。鉴于江某某、潘某某有可能以暴力抗法的手段阻碍执行,此类搬迁案件处置不妥,社会反响大,对哈密地区的治安稳定有负面影响。所以法院在执行中一直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多做外围工作,希望问题能得以圆满解决。哈院向水务电力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原告公司进行调停,原告公司也同意适当补偿些搬迁等费用,但三被告无动于衷,坚决不搬并以此要挟高价补偿。哈院将此情况向上级法院及地区政法委人大等作了案情预警汇报,取得支持。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果断对该案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且告诫被执行人,如再不配合执行,顽固抵抗,构成拒执罪的要件,哈院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江某某没想到法院会动真格的,现在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甚至是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对这类行为,仅采取信用惩戒手段还远远不够,必须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追责手段,从根本上加以遏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