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夫妻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法庭上互不相让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还出现威胁谩骂、人身攻击等不理智行为。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离婚案件。
库尔勒某铁路职工王某(男)到法院诉称,其与张某(女)于2012年结婚,2014年育有一婚生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于张某的婚姻关系,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对王某和张某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一致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是就婚生女的抚养权产生了分歧,互不相让,调解过程中甚至出现互相谩骂等过激行为。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劝导原被告理智解决问题,从基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各自分析单独抚养孩子的利弊。最终考虑到孩子不满两周岁,跟随母亲更有利于成长,且张某工作较为稳定,而王某是铁路职工,出差在外更是家常便饭,无法很好的照顾孩子,一番情与法的劝说后,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王某每月可探视孩子2次。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可怜天下父母心”,抚养教育子女,是人为父母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当婚姻不幸走到尽头时,应避免将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和矛盾牵连到孩子的身上,应当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理智面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避免在孩子遭受父母离异的伤害上,又获得争夺抚养权的双重伤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