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高华东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运输公司违法雇用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运输肇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件。
2015年3月29日,某运输公司雇用持有驾驶证为B2证的驾驶员党某为其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营运,与第三人蒋某骑行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蒋某一人死亡,乘车人李某一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党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等条款的规定,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该运输公司基于车辆损失险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的新LXXXXX号车辆的行驶证载明该车辆类型属于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的规定,该车辆应由取得A2驾证的驾驶员驾驶,本案肇事车辆司机党某的驾驶证为B2驾证,不具有驾驶本案肇事车辆的资格。驾驶证与车型相符,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为一般从业人员理应知晓,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服务公司,对此规定也应明知。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的约定,驾驶人党某未取得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人对于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与赔偿。因此汽车运输公司安排不具有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该车,该准驾不符的责任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况时有发生,驾驶人员往往缺乏应有的认识和对保险条款的充分理解,造成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偿,从而引发保险纠纷。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服务公司,对驾驶证与车型相符,车辆才能上路行驶,理应知晓。但该公司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违法雇用了不具有相应驾驶证的党某从事营运,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亦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造成虽投保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从事营运的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加强自律自省,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杜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发生,珍爱生命,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