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购买商业车损险后,如果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以此拒绝赔偿。在一些商业保险条款中常常将“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作为免责条款之一。在一些车主看来,这样的条款是明显的“霸王条款”,那么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呢?
前不久,哈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高华东就开庭审理了这样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机动车驾驶人喻某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件。2015年5月14日,喻某驾驶机动车与第三人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第三人田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5月19日,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喻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向喻某送达拒赔通知书。双方因保险理赔款发生纠纷,喻某基于车辆损失险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喻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会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驾驶证有效期的认定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权限,喻某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正在保险期间内,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虽已届满,但超过有效期尚不足一年,驾驶证未被注销,仅处于脱审状态,交警部门亦未要求喻新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公安交警部门未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发生时喻某驾照未换领的情形亦未作为事故原因进行处理,且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并不当然的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故某保险公司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审验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赔偿原告喻某车辆损失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持有有限期届满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虽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换证,但并未超过法定的导致驾驶证注销的时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驾驶车辆驾驶人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年审,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案中某保险公司关于喻某持有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辩解主张是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项规定免除了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喻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