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被告躲猫猫拒收传票,法院依法留置送达
分享到: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6-04-03 12:59:57 打印 字号: | |

    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一些案件的被告为逃避债务,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故意躲避、拒收传票,但法律规定所有案件必须经合法的送达手续后才能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拒收传票往往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近日,库尔勒铁路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民事案件。

    张某买了新房准备装修,本是一件喜事,20163月初,他到库尔勒红星美凯龙找到王某达成了装修协议,张某向王某支付预付款3万元,由王某为张某装修新房,装修完工后支付剩余尾款,但张某向王某支付完预付款后,王某一直推迟装修进度,并先后多次找各种理由向张某索要剩余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甚至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经工商部门调解也没有结果,所以张某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进行送达,承办法官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起初还接,但推脱自己在外地无法接收传票,也不向法院提供地址邮寄送达,后来甚至连电话都不接,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于是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来到王某家中,但王某听到是法院来送传票的后拒绝开门,于是承办法官找来社区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说明送达的相关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被告王某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社区工作人员和法院送达人员共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将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

    法官说法: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尽量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以方便法院及时完成送达手续,提高审理效率,而当被告遇到法律纠纷时,躲避法院送达传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应当及时接收传票,并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