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的一部分钱不是我用的,不应该由我来归还,应该由实际用钱人杜倩承担责任。”一见到法官,李勋就着急的说道。
法官见到此情况,及时对李勋的情绪进行了安抚,让他不要着急,慢慢讲。原来这是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被告,前不久,林一以李勋欠自己11 000元借款未归还为由,将胡某诉至法院。李勋接到法院依法邮寄送达(因胡某在外地)的传票后,便急急忙忙来到法院,才出现了前面的一幕。
李勋向法官陈述到,2015年3月,自己以弟弟干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林一借款60000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并向林一出具借条1份。因借款需要提供担保,便找了杜倩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向杜倩允诺借到钱后,把其中的一部分钱再借给杜倩。李勋从林一处借到钱后按约定给了杜倩15000元,杜倩给李勋出具了1份证明,表示该15000元由杜倩向林一归还。现自己已经向林一归还了49000元(含利息),其余的借款应该由杜倩来归还。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后,法官及时传唤了林一,林一表示自己的钱是借给李勋的,对于李勋与杜倩之间的约定不清楚,也没有同意借款中的15000元由杜倩归还,李勋确实向自己归还了49000元,但归还的是本金,不含利息。而李勋没有证据证明林一同意由杜倩归还借款15000元及自己归还的49000元中包含利息。
到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法律关系也明确,法官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使李勋明白自己与林一之间是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己与杜倩之间又是另外一个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自己与杜倩之间的约定对林一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同意尽快归还借款。
法官寄语:合同纠纷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讲究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诉讼,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推卸给他人。同时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或者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李勋向林一借款,二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勋与林一是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借款只能由李勋来归还,而不能要求杜倩归还,因为杜倩不是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李勋与杜倩之间的约定因没有征得林一的同意,所以对林一不发生法律效力,林一和李勋都不能要求杜倩向林一归还借款。(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