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王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库尔勒市某路段十字路口与和横穿马路的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邓某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亲属赔偿11万元。经查,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持有C1型驾照,其准驾车型与实际所驾驶的车型不符,重型专项作业车需要B型驾照,故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亲属11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11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有权在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向致害人王某进行追偿。基于被告王某本身生活困难,发生事故后不仅承担了刑事责任,身上也背了很多债务,故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出于人性化考虑,多次向被告王某释明法理,说服其与保险公司配合做好调解工作,最终案件调解结案,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适当减少追偿金额,由被告王某分期向保险公司赔偿9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酿成惨剧,不仅自身的安全遭遇了威胁,还要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如果所有的交通参与人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就能有效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