绷着脸走进法庭的原、被告,经过法官从中斡旋他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满意的双方握手言和,高高兴兴走出法庭。
原来,2011年王明(化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1份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合同签订后,王明按期交纳了保险费。2015年9月王明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高血压心脏病,医院建议王明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透析和换肾,继续院外用药保守治疗。王明就理赔事宜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 000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约定,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才能进行理赔。根据王明提供的病历资料,其并未进行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未达到理赔标准,但考虑到王明的现实情况,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赔偿,但不会全额赔偿。
合议庭认为,王明所患的尿毒症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经济压力不小,而王明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宜进行透析治疗或换肾手术,王明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着痛苦,该案必须迅速审结,而调解是最快也是最好的“捷径”。故庭后合议庭成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该案具体情况,法官耐心、细致的向王明和保险公司释法明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尊重,但王明无法达到理赔标准不是其个人主观原因造成,而是身体状况不允许,系客观原因。希望双方能够客观理智的看待本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最短时间内向王明全额支付保险金100 000元。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对法官表示赞扬。